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常言道:“入境随俗。”西谚也有“身在罗马,行罗马人之行”的说法。这个道理谁都知道。但是许多人没有意识到,一个外国人来到美国,无论是移民还是观光探亲,更要紧的是了解并遵守美国的法律。
华人在美国误撞法网的故事
文/林晓云
常言道:“入境随俗。”西谚也有“身在罗马,行罗马人之行”的说法。这个道理谁都知道。但是许多人没有意识到,一个外国人来到美国,无论是移民还是观光探亲,更要紧的是了解并遵守美国的法律。
其实,美国是一个民族大熔炉。美国人在这个文化里长大,也并不很在乎一个外国人的言谈举止是否符合道地的美国风俗。但是如果谁触犯了他们的法律,企图用风俗不同、文化背景有差异来为自己辩解开脱,那只能是徒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这一点上他们绝不含糊,也绝不客气。不幸的是,有些新移民触犯法律,确实同文化差异有关,可以说是他们误解了美国的法律,但也未尝不可以说是美国法律误解了他们。
作为一个执业律师,这些年来我在美国经历或耳闻目睹过不少华人对美国法律茫然无知,由于误会而遭受刑事处罚的故事。其中有些是悲剧,更多的是悲喜剧。当然,我本人只是在开业后的最初几年接触到刑事案件,其中多半是商店行窃,衣厂老板拖欠工资,违法买卖食品券等类的小案子,当事人来找我时就已直言不讳,所以也没什么可写。倒是有几桩原本不应该发生的事,令我难以忘怀。
挂牌开业后的第一个月里,一位先生由朋友介绍来找我。几天前,他在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驱车送亲人去机场,半路轮胎打滑,与另一辆车相撞。据他说当时车窗外黑漆漆一片,也看不清对方车在哪里。偏偏他的亲人又要赶飞机。所以他就将车开走了。刚到肯尼迪机场,就被尾随而来的警察拷上手拷,刑事拘留了一夜才获释放。检方对他的起诉是擅离事故现场。他说,车撞伤了人以后逃离现场属于刑事犯罪,这倒是原来知道的。但当时他并不知对方受伤,更不知在这种情况下离开现场就是刑事罪。他希望我能替他向法官解释,作为一个刚到美国几年的外国人,他并不知道美国有这样的刑事法律,不具备犯罪心理,因此不应判罪,或至少应该得到宽大处理。虽然我当时刚从法学院毕业,缺乏执业经验,但仍然直截了当地告诉他,美国法律不承认这样一种辩护理由。这一点也为我后来的经验所验证。这位先生后来同检方达成认罪减刑的妥协,总算没有坐牢,但失去了原来的医院工作,满怀失望地回到中国。在这个案子中,我的客人多少有点过错,因为离开事故现场的确是有悖常理。但有时被告的行为其实没有恶意,按常理也说得过去,只是因为触犯了一条他并不知其存在的刑律,就被起诉定罪,那就很冤枉了。
有一位华人在移民局申请返美证(即申请绿卡期间临时出国后返回美国的许可),等了两年尚未批准,每一次去移民局询问,都碰一鼻子灰,被那儿的工作人员三言两语打发走,心中很是不平。这一天他又悻悻地来到移民局,并没有抱多少希望,不想遇见一位和颜悦目的女士,不一会儿就把事情办好,要他次日早晨来取返美证。他真是感激万分,一个劲地道谢,并执意要给这位女士塞200块钱,以示感谢。女士连连摇头,说她的部门有规定,不准收礼。我们这位先生仍不甘心,便说那么我明天拿了返美证再给你吧。
第二天他拿到返美证后,果然从口袋里拿出200美元,一面向那位女士道谢,一面把钱递过去。不想站在她身后的一位男士正是联邦调查局的特工,走过来二话不说,就把他拷上手拷带走。
我在准备辩护工作时发现,美国联邦法律中确有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不许收礼,非政府工作人员也不得送礼,即使是对一位政府工作人员本来就应该做的事表示感激也不行。其实细想起来,这条法律也有它的道理:如果仅仅禁止事前贿赂而不禁止事后馈赠,有意行贿的人就可以用事后馈赠的方式来变相行贿,执法者如何区分呢?只是如果对这个案件就事论事,我的客人的确没有行贿的意思,只是感激而已。斥责一番不就可以了,为什么一定要以重罪(最多可判监禁6个月以上)的罪名起诉他呢?难道检方手里像样的刑事大案不够做了吗?我这位客人最后总算没有坐牢,但监外假释也很麻烦,况且留下刑事记录,真是冤枉得很。
我遇到的另一个刑事案更加离奇,更加不可思议,因为它是由夫妻恩爱引起的。有这么一对夫妇,新婚燕尔,为谋生计在美国开了一家餐馆。一天晚上10点左右,两人正在清扫打烊,太太忽然接到母亲电话,称患急病刚被送进医院。太太急于赶去探望,同先生打了个招呼,就匆匆地冲出餐馆,向自己的汽车走去。时值冬令,正是那一年最冷的一天。先生心里猛然一动,拿起太太的大衣追出来,要她披上。太太只说了句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华人在美国误撞法网的故事
文/林晓云
常言道:“入境随俗。”西谚也有“身在罗马,行罗马人之行”的说法。这个道理谁都知道。但是许多人没有意识到,一个外国人来到美国,无论是移民还是观光探亲,更要紧的是了解并遵守美国的法律。
其实,美国是一个民族大熔炉。美国人在这个文化里长大,也并不很在乎一个外国人的言谈举止是否符合道地的美国风俗。但是如果谁触犯了他们的法律,企图用风俗不同、文化背景有差异来为自己辩解开脱,那只能是徒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这一点上他们绝不含糊,也绝不客气。不幸的是,有些新移民触犯法律,确实同文化差异有关,可以说是他们误解了美国的法律,但也未尝不可以说是美国法律误解了他们。
作为一个执业律师,这些年来我在美国经历或耳闻目睹过不少华人对美国法律茫然无知,由于误会而遭受刑事处罚的故事。其中有些是悲剧,更多的是悲喜剧。当然,我本人只是在开业后的最初几年接触到刑事案件,其中多半是商店行窃,衣厂老板拖欠工资,违法买卖食品券等类的小案子,当事人来找我时就已直言不讳,所以也没什么可写。倒是有几桩原本不应该发生的事,令我难以忘怀。
挂牌开业后的第一个月里,一位先生由朋友介绍来找我。几天前,他在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驱车送亲人去机场,半路轮胎打滑,与另一辆车相撞。据他说当时车窗外黑漆漆一片,也看不清对方车在哪里。偏偏他的亲人又要赶飞机。所以他就将车开走了。刚到肯尼迪机场,就被尾随而来的警察拷上手拷,刑事拘留了一夜才获释放。检方对他的起诉是擅离事故现场。他说,车撞伤了人以后逃离现场属于刑事犯罪,这倒是原来知道的。但当时他并不知对方受伤,更不知在这种情况下离开现场就是刑事罪。他希望我能替他向法官解释,作为一个刚到美国几年的外国人,他并不知道美国有这样的刑事法律,不具备犯罪心理,因此不应判罪,或至少应该得到宽大处理。虽然我当时刚从法学院毕业,缺乏执业经验,但仍然直截了当地告诉他,美国法律不承认这样一种辩护理由。这一点也为我后来的经验所验证。这位先生后来同检方达成认罪减刑的妥协,总算没有坐牢,但失去了原来的医院工作,满怀失望地回到中国。在这个案子中,我的客人多少有点过错,因为离开事故现场的确是有悖常理。但有时被告的行为其实没有恶意,按常理也说得过去,只是因为触犯了一条他并不知其存在的刑律,就被起诉定罪,那就很冤枉了。
有一位华人在移民局申请返美证(即申请绿卡期间临时出国后返回美国的许可),等了两年尚未批准,每一次去移民局询问,都碰一鼻子灰,被那儿的工作人员三言两语打发走,心中很是不平。这一天他又悻悻地来到移民局,并没有抱多少希望,不想遇见一位和颜悦目的女士,不一会儿就把事情办好,要他次日早晨来取返美证。他真是感激万分,一个劲地道谢,并执意要给这位女士塞200块钱,以示感谢。女士连连摇头,说她的部门有规定,不准收礼。我们这位先生仍不甘心,便说那么我明天拿了返美证再给你吧。
第二天他拿到返美证后,果然从口袋里拿出200美元,一面向那位女士道谢,一面把钱递过去。不想站在她身后的一位男士正是联邦调查局的特工,走过来二话不说,就把他拷上手拷带走。
我在准备辩护工作时发现,美国联邦法律中确有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不许收礼,非政府工作人员也不得送礼,即使是对一位政府工作人员本来就应该做的事表示感激也不行。其实细想起来,这条法律也有它的道理:如果仅仅禁止事前贿赂而不禁止事后馈赠,有意行贿的人就可以用事后馈赠的方式来变相行贿,执法者如何区分呢?只是如果对这个案件就事论事,我的客人的确没有行贿的意思,只是感激而已。斥责一番不就可以了,为什么一定要以重罪(最多可判监禁6个月以上)的罪名起诉他呢?难道检方手里像样的刑事大案不够做了吗?我这位客人最后总算没有坐牢,但监外假释也很麻烦,况且留下刑事记录,真是冤枉得很。
我遇到的另一个刑事案更加离奇,更加不可思议,因为它是由夫妻恩爱引起的。有这么一对夫妇,新婚燕尔,为谋生计在美国开了一家餐馆。一天晚上10点左右,两人正在清扫打烊,太太忽然接到母亲电话,称患急病刚被送进医院。太太急于赶去探望,同先生打了个招呼,就匆匆地冲出餐馆,向自己的汽车走去。时值冬令,正是那一年最冷的一天。先生心里猛然一动,拿起太太的大衣追出来,要她披上。太太只说了句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