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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法院如何判断入籍申请做假
在过去的撰文中,笔者曾多次讨论公民法院及联邦法院的法官是如何审理未住满三年的
申请人的入籍申请的法律原则的。笔者的结论是,在过去多年,公民法院和联邦法院的
法官在审理这类申请时,分为两派不同观点:一派是以“生活重心”为依据的。根据这
派法官的意见,申请人即使没有住满三年,只要其“生活重心”在加拿大,还是有可能
得以入籍。另一派是以“实际居住”日为依据的。只要没有住满三年,一律拒绝。
近年来,由于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例的理论体系的最终形成,未住满三年的
申请人,想以“生活重心”理论为依据获得公民身份,可能性已经变的很小了。因此,
有些申请人就转而用作假的办法。谎报自己在过去三年的居住情况,以获得加拿大的公
民身份。
最近,为防止作假谎报的情况的发生,加拿大公民暨移民部于2006年8月2日制定一
套内部《作业规则》,详细指导公民部官员,如何审核公民入籍申请材料,杜绝作假的
继续发生。
该《作业规则》开宗明义指出,大多数申请人所提供的居住日期表,都是真实的。
但有少部分申请人确实存在作假的情况。《作业规则》详细列举了一些应该引起公民部
官员注意的疑点,要求公民部官员在发现这些疑点时,及时对申请人的情况作进一步的
调查。
《作业规则》提醒公民部官员,在审核入籍申请表时,要注意以下疑点:
一、 申请人对居住时间的申报
1) 对申请人申报的境内居住的时间,应该对比公民暨移民部所能掌握的其他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申请人的移民纸、枫叶卡、护照上的入出境盖章、移民部的电脑记录
,以及申请人当时申请枫叶卡时所填报的居住时间的记录。
2) 凡申请人无法充分地罗明过去四年内在境内的居住时间者,或是其所列的居住
时间不可能是准确者,重点核查。
二、 注意申请人以往的入籍申请历史
1) 申请人过去曾递交过公民入籍申请,但是由于居住时间的问题曾被拒绝;
2) 申请人过去递交过公民入籍申请,但是后来该申请被放弃或撤消了。
三、 注意申请人的外国护照
1) 如果申请人护照上入出境盖章显示申请人在某一段时间幷没有在加拿大居住,
但是,其公民入籍申请表上却显示为在加拿大居住者;
2) 当申请人在入籍考试时,将会被要求出示护照。或者,在面谈时,也需出示护
照。如果申请人的护照上显示出其最后的进入加拿大的入境章,或者,从其他国家出境
时所盖的出境章是发生在最近几天者;
3) 申请人换了新护照,但是无法提供出过去四年中所使用过的护照者,或者,申
请人所持的新护照是在加拿大境外获发的;
4) 申请人在参加入籍考试或面谈时被要求携带护照,而申请人没有携带。
四、 移民部记录
1) 移民部的档案资料显示申请人经常旅行,幷没有在加拿大居住,或者,公民部
获得举报,申请人有可能没有在加拿大居住,或者,申请人在海外居住时已经放弃过或
准备要放弃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或者,申请人曾被海外移民官认定丧失了永久居民
身份者;
2) 如果申请人已经被移民部认定,没有满足五年住满两年的要求,因而已经丧失
了永久居民身份者。
五、 其他证据
1) 公民暨移民部的电话热线中心(Call Centre)或移民部信息系统收到举报,
告知某申请人经常出国旅行,或是告知该申请人根本就没有在加拿大居住者;
2) 申请文件本身看上去不真实或有可能做假者;
3)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与申请照片上的签字有明显差异者;
4) 申请表所附的照片是在海外拍摄的,但而申请表却上没有列出申请人在这段时
间是在海外;
5) 申请人的雇主没有被列在申请表上,或申请人雇主电话区号不同于申请人的家
庭电话区号,或者,公民部无法联络到申请人的雇主;
6) 几个不同的申请人使用的是同一家加拿大公司的公司章程,或者几个不同的申
请人所申报的加拿大公司,其董事会成员的名单是相同的;
7) 申请人为自雇者,其雇主证明信是由申请人本人签字,或是由申请人之家庭成
员签字者;
8) 几个不同的申请人所填写的居住地址、或家庭电话号码或工作地址相同,但是
他们幷没有同时递交入籍申请;
9) 不同的申请上使用了同样的书写字体或打字样式,但是这些申请幷没有一起递
交给公民部,而且,这些相同格式的申请表上也没有注明申请表是由其他人(特别是专
业人员)协助申请人完成填写的(注意,这是指有专业人员协助申请,但专业人员刻意
隐瞒自己的身份);
10) 申请表的签字日期恰是申请人在海外逗留的时期;
11) 申请人是为一家加拿大公司在海外工作,而申请人本人或是其亲属是该公司
的业主或股东;
12) 申请人的指模卡印制手续是在海外完成的;
13) 申请人的加拿大医疗卡已经过期了。
可以协助公民部核实申请人居住地的证明文件:
一、 护照/旅行文件
必要时,公民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过去四年中所使用过的所有的新旧护照。当申请人
来参加入籍考试时,公民部官员必须检查、审核申请人护照上的过去四年中的入出境盖
章。如果申请人的护照是过去五年内签发的,或者申请人的新护照是在旧护照没有到期
的情况下换发的,那么,公民部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已注销的旧护照。如果旧护照已经遗
失或被窃,公民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警察局相关证明的。(注:公民部官员也应了解
,某些国家在换发护照时,旧护照是要被收回的;还有些申请人,例如难民,有可能是
没有护照的。)
当公民部官员在审查申请人护照上的入出境盖章时,要非常留意查看加拿大的入境章和
其他国家的入境章。其他国家的入境章能显示出申请人从加拿大离境的时间。很多国家
在盖章时会使用不用图形的印章来区分入境章和出境章,例如:入境章是椭圆的,而出
境章是方型的。在审查申请人的护照上其他国家签发的入境签证时,要特别注意签证的
有效期及签证的类别。特别注意的是:由于不是所有国家,包括加拿大,客人离境时在
护照上盖入境章,因此,如果申请人护照上没有加拿大的入境章,幷不代表申请人没有
离过境。
二、 移民部电脑信息系统资料
如果申请人的移民身份有任何改变,加拿大移民部应负责提供相关信息给公民部及各地
移民局。当然,公民部官员也应主动查看移民部电脑信息系统资料的记录以核实申请人
所申报的在加拿大的居住时间。
三、 申请人在加拿大受雇状况:包括申请人的薪水单、T4表、收入明细单、税务
局的核税单,或者加拿大雇主出具的雇主证明信。
四、 申请人在加拿大的就学证明:包括成绩单、学校报告单、学校的上课记录。
五、 财务报告:如果申请人是自雇人员,需要提供公司的财务报告。
六、 银行帐单:银行帐单可以显示出申请人在加拿大的帐户的使用情况;申请人
本人的信用卡帐单(注意,不是申请人与家人联名的信用卡)应显示申请人经常在加拿
大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在加拿大日常购物;注意,如果仅仅是提供银行的证明,表明申请
人在银行有帐户存在,或者有固定的帐单的支付,例如电话费、电费,或是互联网的银
行操作,都不足以能证明申请人本人是在加拿大居住的。
七、 日常生活证据:包括申请人名下的电话、水电、网络等帐单、手机帐单、保
险帐单、租车记录、汽车保险、驾驶执照、看病记录等等都是公民部官员可以参考的文
件。但是,注意,以上的这些文件也可能只是证明申请人的家人是住在加拿大,而非申
请人本人。
八、 申请人孩子的就学记录:如果申请中包括了未成年孩子,那么有必要查看孩
子在加拿大的就学记录,以证明其居住事实是否存在
九、 宣誓书:申请人的朋友,同事,或者社区组织可能会提供一些宣誓书来证明
申请人在加拿大居住。但是这些宣誓书或证明信的证明效力还是有限的,因为这些人对
于申请人实际在加拿大居住的事实,可能幷不非常了解。
十、 政府部门提供的入出境记录:有些国家的入出境管理部门可能会保留所有旅
客在其海关入出的记录。碰到这样的情况,公民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在该国的入出境
记录以证实申请人所申报的居住事实。
《作业规则》还特别在程序上规定,如果公民法官怀疑申请人没有诚实申报自己在
加拿大居住的事实,因而拒绝申请人的入籍申请,下一步的程序是,公民部官员必须将
该申请案转送到一个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该机构将考虑是否应按公民法第29条对
申请人提起刑事起诉。这是一项新的程序。在考虑是否要刑事起诉的前提是,只要公民
法官有“怀疑”,就可以考虑是否起诉。同时,《作业规则》明确说明,有作假文件者
,情况应通报给移民部。因为,这些人也可能不符合移民法所规定的居住义务。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加拿大 法院如何判断入籍申请做假
在过去的撰文中,笔者曾多次讨论公民法院及联邦法院的法官是如何审理未住满三年的
申请人的入籍申请的法律原则的。笔者的结论是,在过去多年,公民法院和联邦法院的
法官在审理这类申请时,分为两派不同观点:一派是以“生活重心”为依据的。根据这
派法官的意见,申请人即使没有住满三年,只要其“生活重心”在加拿大,还是有可能
得以入籍。另一派是以“实际居住”日为依据的。只要没有住满三年,一律拒绝。
近年来,由于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例的理论体系的最终形成,未住满三年的
申请人,想以“生活重心”理论为依据获得公民身份,可能性已经变的很小了。因此,
有些申请人就转而用作假的办法。谎报自己在过去三年的居住情况,以获得加拿大的公
民身份。
最近,为防止作假谎报的情况的发生,加拿大公民暨移民部于2006年8月2日制定一
套内部《作业规则》,详细指导公民部官员,如何审核公民入籍申请材料,杜绝作假的
继续发生。
该《作业规则》开宗明义指出,大多数申请人所提供的居住日期表,都是真实的。
但有少部分申请人确实存在作假的情况。《作业规则》详细列举了一些应该引起公民部
官员注意的疑点,要求公民部官员在发现这些疑点时,及时对申请人的情况作进一步的
调查。
《作业规则》提醒公民部官员,在审核入籍申请表时,要注意以下疑点:
一、 申请人对居住时间的申报
1) 对申请人申报的境内居住的时间,应该对比公民暨移民部所能掌握的其他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申请人的移民纸、枫叶卡、护照上的入出境盖章、移民部的电脑记录
,以及申请人当时申请枫叶卡时所填报的居住时间的记录。
2) 凡申请人无法充分地罗明过去四年内在境内的居住时间者,或是其所列的居住
时间不可能是准确者,重点核查。
二、 注意申请人以往的入籍申请历史
1) 申请人过去曾递交过公民入籍申请,但是由于居住时间的问题曾被拒绝;
2) 申请人过去递交过公民入籍申请,但是后来该申请被放弃或撤消了。
三、 注意申请人的外国护照
1) 如果申请人护照上入出境盖章显示申请人在某一段时间幷没有在加拿大居住,
但是,其公民入籍申请表上却显示为在加拿大居住者;
2) 当申请人在入籍考试时,将会被要求出示护照。或者,在面谈时,也需出示护
照。如果申请人的护照上显示出其最后的进入加拿大的入境章,或者,从其他国家出境
时所盖的出境章是发生在最近几天者;
3) 申请人换了新护照,但是无法提供出过去四年中所使用过的护照者,或者,申
请人所持的新护照是在加拿大境外获发的;
4) 申请人在参加入籍考试或面谈时被要求携带护照,而申请人没有携带。
四、 移民部记录
1) 移民部的档案资料显示申请人经常旅行,幷没有在加拿大居住,或者,公民部
获得举报,申请人有可能没有在加拿大居住,或者,申请人在海外居住时已经放弃过或
准备要放弃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或者,申请人曾被海外移民官认定丧失了永久居民
身份者;
2) 如果申请人已经被移民部认定,没有满足五年住满两年的要求,因而已经丧失
了永久居民身份者。
五、 其他证据
1) 公民暨移民部的电话热线中心(Call Centre)或移民部信息系统收到举报,
告知某申请人经常出国旅行,或是告知该申请人根本就没有在加拿大居住者;
2) 申请文件本身看上去不真实或有可能做假者;
3)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字与申请照片上的签字有明显差异者;
4) 申请表所附的照片是在海外拍摄的,但而申请表却上没有列出申请人在这段时
间是在海外;
5) 申请人的雇主没有被列在申请表上,或申请人雇主电话区号不同于申请人的家
庭电话区号,或者,公民部无法联络到申请人的雇主;
6) 几个不同的申请人使用的是同一家加拿大公司的公司章程,或者几个不同的申
请人所申报的加拿大公司,其董事会成员的名单是相同的;
7) 申请人为自雇者,其雇主证明信是由申请人本人签字,或是由申请人之家庭成
员签字者;
8) 几个不同的申请人所填写的居住地址、或家庭电话号码或工作地址相同,但是
他们幷没有同时递交入籍申请;
9) 不同的申请上使用了同样的书写字体或打字样式,但是这些申请幷没有一起递
交给公民部,而且,这些相同格式的申请表上也没有注明申请表是由其他人(特别是专
业人员)协助申请人完成填写的(注意,这是指有专业人员协助申请,但专业人员刻意
隐瞒自己的身份);
10) 申请表的签字日期恰是申请人在海外逗留的时期;
11) 申请人是为一家加拿大公司在海外工作,而申请人本人或是其亲属是该公司
的业主或股东;
12) 申请人的指模卡印制手续是在海外完成的;
13) 申请人的加拿大医疗卡已经过期了。
可以协助公民部核实申请人居住地的证明文件:
一、 护照/旅行文件
必要时,公民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过去四年中所使用过的所有的新旧护照。当申请人
来参加入籍考试时,公民部官员必须检查、审核申请人护照上的过去四年中的入出境盖
章。如果申请人的护照是过去五年内签发的,或者申请人的新护照是在旧护照没有到期
的情况下换发的,那么,公民部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已注销的旧护照。如果旧护照已经遗
失或被窃,公民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警察局相关证明的。(注:公民部官员也应了解
,某些国家在换发护照时,旧护照是要被收回的;还有些申请人,例如难民,有可能是
没有护照的。)
当公民部官员在审查申请人护照上的入出境盖章时,要非常留意查看加拿大的入境章和
其他国家的入境章。其他国家的入境章能显示出申请人从加拿大离境的时间。很多国家
在盖章时会使用不用图形的印章来区分入境章和出境章,例如:入境章是椭圆的,而出
境章是方型的。在审查申请人的护照上其他国家签发的入境签证时,要特别注意签证的
有效期及签证的类别。特别注意的是:由于不是所有国家,包括加拿大,客人离境时在
护照上盖入境章,因此,如果申请人护照上没有加拿大的入境章,幷不代表申请人没有
离过境。
二、 移民部电脑信息系统资料
如果申请人的移民身份有任何改变,加拿大移民部应负责提供相关信息给公民部及各地
移民局。当然,公民部官员也应主动查看移民部电脑信息系统资料的记录以核实申请人
所申报的在加拿大的居住时间。
三、 申请人在加拿大受雇状况:包括申请人的薪水单、T4表、收入明细单、税务
局的核税单,或者加拿大雇主出具的雇主证明信。
四、 申请人在加拿大的就学证明:包括成绩单、学校报告单、学校的上课记录。
五、 财务报告:如果申请人是自雇人员,需要提供公司的财务报告。
六、 银行帐单:银行帐单可以显示出申请人在加拿大的帐户的使用情况;申请人
本人的信用卡帐单(注意,不是申请人与家人联名的信用卡)应显示申请人经常在加拿
大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在加拿大日常购物;注意,如果仅仅是提供银行的证明,表明申请
人在银行有帐户存在,或者有固定的帐单的支付,例如电话费、电费,或是互联网的银
行操作,都不足以能证明申请人本人是在加拿大居住的。
七、 日常生活证据:包括申请人名下的电话、水电、网络等帐单、手机帐单、保
险帐单、租车记录、汽车保险、驾驶执照、看病记录等等都是公民部官员可以参考的文
件。但是,注意,以上的这些文件也可能只是证明申请人的家人是住在加拿大,而非申
请人本人。
八、 申请人孩子的就学记录:如果申请中包括了未成年孩子,那么有必要查看孩
子在加拿大的就学记录,以证明其居住事实是否存在
九、 宣誓书:申请人的朋友,同事,或者社区组织可能会提供一些宣誓书来证明
申请人在加拿大居住。但是这些宣誓书或证明信的证明效力还是有限的,因为这些人对
于申请人实际在加拿大居住的事实,可能幷不非常了解。
十、 政府部门提供的入出境记录:有些国家的入出境管理部门可能会保留所有旅
客在其海关入出的记录。碰到这样的情况,公民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在该国的入出境
记录以证实申请人所申报的居住事实。
《作业规则》还特别在程序上规定,如果公民法官怀疑申请人没有诚实申报自己在
加拿大居住的事实,因而拒绝申请人的入籍申请,下一步的程序是,公民部官员必须将
该申请案转送到一个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该机构将考虑是否应按公民法第29条对
申请人提起刑事起诉。这是一项新的程序。在考虑是否要刑事起诉的前提是,只要公民
法官有“怀疑”,就可以考虑是否起诉。同时,《作业规则》明确说明,有作假文件者
,情况应通报给移民部。因为,这些人也可能不符合移民法所规定的居住义务。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