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中国双重国籍问题探索
● 都人(作者是在北美从事科研工作的学者)王锦松
中国自50年代起就废除双重国籍的体制,可是,作者指出,各国
在对待国籍问题上都是采取利己损人的态度,偏偏是中国却是采用利
人而于己无益的政策,这种为渊驱鱼的做法造成有意回归的华人无法
取得中国国籍,对中国是不利的。
孙中山先生曾有“华侨是革命之母”一语,可见中国近代史与海
外华人休戚相关。近年来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更显示这一历史模式的
延续。因此双重、多重国籍这个敏感问题颇有讨论的必要。
按照旧法律名词,中国传统的国籍政策是属血(de sanguinis)
原则,即只问祖籍,不问出生地点。以后者为准的叫做属地(de
solis)原则。现行的中国国籍法两者都不是。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
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即具
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具有外国籍”的意思并不明确。以加拿大、美国为例,中国公
民的小孩一出生就“自动”有当地国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如
果退出当地国籍后,能不能凭父母之中一方的中国国籍取得中国籍?
答案按中国国籍法第七条:中国人的近亲属,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
律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换言之,在加拿大、美国出生的中国小孩,幼时被小同学另眼相
看,但要做中国人,需要申请,批准与否,并无明确规定。在德国出
生的中国小孩则没有这个麻烦,因为他们不自动具有德国国籍。一个
人是不是中国人竟然要看当地法律,法律一改,情况即起变化,实在
十分有意思。一个国家的国籍法的效果,实际以外国立法机关的意志
为转移,不能不谓奇特。
其实最主要的关键是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
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以及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其精神和大部分国家的国籍法对双重国籍的态度截然相反。大多
数国家不承认自己公民因外国国籍而丧失本国籍,例如法国人不论以
何种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法国仍视之为本国公民,其义务、权利丝毫
无增无损。特别是在任何情况之下,不能引渡到法国之外受审、服刑
。以色列的规定也一样,而且辅以“犹太人回归法”:
任何犹太人一经入境,便可以提出入籍要求,马上成为以色列公
民。美国最近有一宗骇人分尸案,凶嫌由父兄陪同潜逃以色列,凭其
父的以国国籍,要求当局将他当做以国公民,拒绝美国引渡要求。以
国当局开始为“国家尊严、民族利益”准备与美国政府周旋到底,但
是美国民愤太大,影响到犹太团体,以及受其控制的国会议员,居然
史无前例地扣压部分对以美援。因此立竿见影,以色列果然开始动摇
,不再坚持凶嫌是以国公民,准备引渡。此事尚有待上诉解决,然而
可见以色列国籍法对世界各国一般犹太人的保护备至。
说到底,各国的国籍法的目的在维护本国、本国公民的权益,不
惜作出利己损人的规定。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似乎以削减本国公民权益
、专门利外为原则,如此“为渊驱鱼”,实在少见。随着中外交往的
日益频繁,越来越多在国外出生的中国小孩回乡暂住,加上中国国籍
在21世纪颇有“走俏”的可能,对国籍法重新探讨已成当务之急。
世上大部分国家不承认本国公民的双重国籍,其关键是不接受外
国政府对这些具有双重国籍的个人在本国境内的权威。具体来说,假
定某人具有甲国和乙国双重国籍,如果某人在乙国境内,则甲国政府
不得向乙国提出基于某人的甲国国籍的任何交涉。同时,甲国政府也
没有义务、权利向乙国政府提出关于某人的交涉。这项原则显然是完
全对称的。即使向来唯我独尊、惯于藐视国际法的美国,在美国护照
封里也出警告,说明美国公民若因具有双重国籍被他国政府强征入伍
,美国不予保护。加拿大护照也有类似的声明。可见一个人的“有效
、实际”国籍,完全取决于其所在地点。
呵呵勋爵案例
关于这点,历史实例很多。略举数项,一、呵呵勋爵案:
二战期间,纳粹德国电台的英语广播明星,莫如呵呵勋爵(Lord
Haw-Haw)。此人生于纽约,原籍美国,本名威廉·乔伊斯(William
Joyce),一生大部分时间在英国和爱尔兰渡过。他醉心法西斯主义
,先在英国活动,后来索性定居德国,效忠纳粹,每天向英国广播,
招降策反,不遗余力。对英国民众身受战祸,更冷嘲热讽,呵呵大笑
,故名呵呵勋爵。不料1945年5月初,纳粹无条件投降,呵呵勋爵成
为瓮中之鳖,被捕后以叛国罪移交英国法庭。
呵呵勋爵极力为自己的行径辩解。受审之际,最有力的一招便是
他早已加入德国国籍,白纸黑字,文件人证俱全。他从未加入英国国
籍。即使他同时具有英国国籍,在德国境内干的是德国公民应尽之责
,按国际惯例,不能构成“背叛英王”的死罪。辩护律师雄辩滔滔之
后,呵呵勋爵最后还是被判绞刑,原来英军在他的汉堡寓所大举搜索
,赫然找到一本早已过期的英国护照。
检察官说:呵呵勋爵既然以德国人自居,为何保留敌国护照?莫
非企图以英国国籍作出背叛英王行动?他对英广播工作时,事实是以
英国人身分出现,因此构成叛国之罪。
呵呵勋爵无法证明自己从未加入英国国籍、或者已经退出英国国
籍,也不能说“身在曹营心在汉”。相反地,哪怕他的英国护照已经
过期,哪怕得来非法,他显然“江左岂曾忘袭许”,于是初审定谳,
两次上诉驳回,最终问绞正法,不谓冤狱。他的案例说明了国际惯例
对双重国籍的态度,即使有投敌叛国滔天罪行,军事法庭也不得不慎
重其事,以防创立恶例。
其次,呵呵勋爵事件也说明了另外一项国际法原则,即护照过期
或失效绝不意味当事人从此丧失国籍。护照是证件,用来证明国籍,
不论有没有文件佐证,国籍依旧存在。
美国多重国籍现象
呵呵勋爵事件更重要的启发是:现行的中国国籍法对中国国家利
益十分不利。如果中国出了呵呵勋爵式的人物,按现行法例,根本不
能以叛国罪起诉,因为一旦加入外国国籍,就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法
有明文。如果再出现金壁辉(川岛芳子)式人物,该如何处理?进一
步推论,如果发生战争,处于中国境内的部分“外籍”中国小孩是否
要当成了“敌侨”?照现行国籍法,答案十分清楚。
事之不平,莫过于此。
二,美国的多重国籍现象:
美国在内战之前,即有中央和各州权力的界限问题。关于国籍的
问题,也是争执焦点。要言之,每州各有州籍,按内战之前的概念,
州籍并不是国籍附属或者衍生之物,两者之间,在权利或者义务上不
一定相容。此事争论不休,牵涉到奴隶制的合法性、蓄奴州的公民能
否携奴进入联邦规定的无奴地区等等极其敏感的问题。内战结束之后
,中央政府势力大增,争论才告一段落。但是不到20年前,还有由亚
拉巴马州逃亡加州,受当地公众同情,州长下令庇护,拒绝引渡要求
的实例。按联邦法律,越州逃亡即构成中央级罪行,但是加州在理论
上也算主权国家,定居该地的美国公民具有州籍,不受联邦侵扰。后
来人事更迭,新州长不再庇护,当事人虽然称冤,也只好黯然回籍,
享受亚拉巴马的法治。
美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即有丧失美国国籍的“可能”。到底是
否一定丧失,在何种情形之下才丧失,言人人殊。可以确定的是美国
与少数几个国家互签协定,规定本国公民可以具有对方国籍而不影响
其原有国籍,这包括几个香蕉共和国以及以色列。
就香蕉共和国而言,让上层人物兼有美籍本是美国利益所在。
就以色列而言,在苏联解体之前,美国是犹太复国主义移民的最
大来源地,如果不让他们保持美国国籍,恐怕人数会大幅度减少,因
为毕竟中东是“四战之地”,难以要求人人义无反顾、时时背水作战
、与以色列共存亡。让移民兼有两国国籍,正是“绿杨移作两家春”
的具体安排。
德国国籍的争议
三,德国国籍法的争议:
德国是唯一采取属血主义的欧洲国家。德国国籍法规定,德国人
的后代有权要求德国国籍,东欧和前苏联的几百万所谓德意志人(
Volk deutsch)只要进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即可得到该国国籍
。相反的是:德国境内的200万土耳其人和50万库尔德人就算是土生
土长,也得不到德国国籍。最近,德国文豪格腊斯(Guenther Grass
)和本国政府进行激烈的辩论,主题就是境内土耳其人的待遇问题。
执政的基督教民主党总书记也许自知理亏,竟然出言不逊,把二战后
德国最杰出的小说家、名声超过1972年诺贝尔文学奖德国得主贝尔
(Heinrich Boell) 的国宝级人物格腊斯打为“不入流的低级知识分
子”。格腊斯的回答也毫不客气:德国人就是根深蒂固的种族主义者
。
不过,德国为了顺利得到渴望已久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席
位,同时为了投合美国在中亚的地缘战略,也许对土耳其人不得不作
出让步。有消息称德国正考虑给境内土耳其人一种德土双重国籍:一
方面改善德国的人权形象,另一方面维持当事人与土耳其的法定关系
,以备不时之需。
综观以上数例,可见各国的国籍法、国籍政策取决于本国平时以
至非常时期的国家利益,务求做到有理、有力、有节,根据国际法维
护国家利益。换言之:要有利。雷锋式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
国籍政策,恐怕闻所未闻。反观中国现行国籍法,毫无周旋余地,于
国家利益、人民福祉而言,殊非智者所取。
要寻求解决办法并不困难。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
区的执行状况可作借鉴,甚至可以全盘移到中国大陆。原则与本文所
描述的一样,国籍身分应以出境与否为决定因素。目前香港特区的中
国公民可以持有外国护照,可以作为旅行证件出入香港,唯一限制的
是:在特区范围之内如果要享受中国公民的权利,例如竞选立法机关
一切议席、人大代表、出任政府要职,必须放弃要求外国领事馆保护
的权利,换言之,具有外国国籍无妨,但在香港特区境内,必须完全
以中国人姿态出现。这办法完全可以通行全国。目前香港特区中国公
民即使加入美国籍,照旧可以在特区居留工作,在美国出生小孩,虽
具有美国国籍,依然是特区中国公民。同在九州,何分畛域?护照国
籍,事属“一国”,非关“两制”,经人大批准的特区办法没有不通
行全大陆之理,何况少数取巧分子在香港特区做中国公民,然后利用
外国护照进入大陆内地之类的尴尬局面也可以就此杜绝。
中国现行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重要起因是50年代印尼排华,
中共又受到西方抵制围堵,只好委曲求全。经过1965年的印尼大屠杀
,政策已失去作用。以目前形势看,现行政策实在没有理由继续下去
。
如上所述,抗战期间,海外二十多万华人归国,肩负民族兴亡的
匹夫匹妇之责,杀身成仁者,从八路军的李林到缅甸远征军中南洋女
战士,至少有4万多人。他们大多是在珍珠港事件之前,离开当时生
活安逸、号称固若金汤的英语国家和殖民地,告别亲朋,回到其中许
多人尚未见过的祖国,从军抗战。按现行规定,他们都只能算白求恩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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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50年代起就废除双重国籍的体制,可是,作者指出,各国
在对待国籍问题上都是采取利己损人的态度,偏偏是中国却是采用利
人而于己无益的政策,这种为渊驱鱼的做法造成有意回归的华人无法
取得中国国籍,对中国是不利的。
孙中山先生曾有“华侨是革命之母”一语,可见中国近代史与海
外华人休戚相关。近年来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更显示这一历史模式的
延续。因此双重、多重国籍这个敏感问题颇有讨论的必要。
按照旧法律名词,中国传统的国籍政策是属血(de sanguinis)
原则,即只问祖籍,不问出生地点。以后者为准的叫做属地(de
solis)原则。现行的中国国籍法两者都不是。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
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即具
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具有外国籍”的意思并不明确。以加拿大、美国为例,中国公
民的小孩一出生就“自动”有当地国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如
果退出当地国籍后,能不能凭父母之中一方的中国国籍取得中国籍?
答案按中国国籍法第七条:中国人的近亲属,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
律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换言之,在加拿大、美国出生的中国小孩,幼时被小同学另眼相
看,但要做中国人,需要申请,批准与否,并无明确规定。在德国出
生的中国小孩则没有这个麻烦,因为他们不自动具有德国国籍。一个
人是不是中国人竟然要看当地法律,法律一改,情况即起变化,实在
十分有意思。一个国家的国籍法的效果,实际以外国立法机关的意志
为转移,不能不谓奇特。
其实最主要的关键是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
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以及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其精神和大部分国家的国籍法对双重国籍的态度截然相反。大多
数国家不承认自己公民因外国国籍而丧失本国籍,例如法国人不论以
何种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法国仍视之为本国公民,其义务、权利丝毫
无增无损。特别是在任何情况之下,不能引渡到法国之外受审、服刑
。以色列的规定也一样,而且辅以“犹太人回归法”:
任何犹太人一经入境,便可以提出入籍要求,马上成为以色列公
民。美国最近有一宗骇人分尸案,凶嫌由父兄陪同潜逃以色列,凭其
父的以国国籍,要求当局将他当做以国公民,拒绝美国引渡要求。以
国当局开始为“国家尊严、民族利益”准备与美国政府周旋到底,但
是美国民愤太大,影响到犹太团体,以及受其控制的国会议员,居然
史无前例地扣压部分对以美援。因此立竿见影,以色列果然开始动摇
,不再坚持凶嫌是以国公民,准备引渡。此事尚有待上诉解决,然而
可见以色列国籍法对世界各国一般犹太人的保护备至。
说到底,各国的国籍法的目的在维护本国、本国公民的权益,不
惜作出利己损人的规定。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似乎以削减本国公民权益
、专门利外为原则,如此“为渊驱鱼”,实在少见。随着中外交往的
日益频繁,越来越多在国外出生的中国小孩回乡暂住,加上中国国籍
在21世纪颇有“走俏”的可能,对国籍法重新探讨已成当务之急。
世上大部分国家不承认本国公民的双重国籍,其关键是不接受外
国政府对这些具有双重国籍的个人在本国境内的权威。具体来说,假
定某人具有甲国和乙国双重国籍,如果某人在乙国境内,则甲国政府
不得向乙国提出基于某人的甲国国籍的任何交涉。同时,甲国政府也
没有义务、权利向乙国政府提出关于某人的交涉。这项原则显然是完
全对称的。即使向来唯我独尊、惯于藐视国际法的美国,在美国护照
封里也出警告,说明美国公民若因具有双重国籍被他国政府强征入伍
,美国不予保护。加拿大护照也有类似的声明。可见一个人的“有效
、实际”国籍,完全取决于其所在地点。
呵呵勋爵案例
关于这点,历史实例很多。略举数项,一、呵呵勋爵案:
二战期间,纳粹德国电台的英语广播明星,莫如呵呵勋爵(Lord
Haw-Haw)。此人生于纽约,原籍美国,本名威廉·乔伊斯(William
Joyce),一生大部分时间在英国和爱尔兰渡过。他醉心法西斯主义
,先在英国活动,后来索性定居德国,效忠纳粹,每天向英国广播,
招降策反,不遗余力。对英国民众身受战祸,更冷嘲热讽,呵呵大笑
,故名呵呵勋爵。不料1945年5月初,纳粹无条件投降,呵呵勋爵成
为瓮中之鳖,被捕后以叛国罪移交英国法庭。
呵呵勋爵极力为自己的行径辩解。受审之际,最有力的一招便是
他早已加入德国国籍,白纸黑字,文件人证俱全。他从未加入英国国
籍。即使他同时具有英国国籍,在德国境内干的是德国公民应尽之责
,按国际惯例,不能构成“背叛英王”的死罪。辩护律师雄辩滔滔之
后,呵呵勋爵最后还是被判绞刑,原来英军在他的汉堡寓所大举搜索
,赫然找到一本早已过期的英国护照。
检察官说:呵呵勋爵既然以德国人自居,为何保留敌国护照?莫
非企图以英国国籍作出背叛英王行动?他对英广播工作时,事实是以
英国人身分出现,因此构成叛国之罪。
呵呵勋爵无法证明自己从未加入英国国籍、或者已经退出英国国
籍,也不能说“身在曹营心在汉”。相反地,哪怕他的英国护照已经
过期,哪怕得来非法,他显然“江左岂曾忘袭许”,于是初审定谳,
两次上诉驳回,最终问绞正法,不谓冤狱。他的案例说明了国际惯例
对双重国籍的态度,即使有投敌叛国滔天罪行,军事法庭也不得不慎
重其事,以防创立恶例。
其次,呵呵勋爵事件也说明了另外一项国际法原则,即护照过期
或失效绝不意味当事人从此丧失国籍。护照是证件,用来证明国籍,
不论有没有文件佐证,国籍依旧存在。
美国多重国籍现象
呵呵勋爵事件更重要的启发是:现行的中国国籍法对中国国家利
益十分不利。如果中国出了呵呵勋爵式的人物,按现行法例,根本不
能以叛国罪起诉,因为一旦加入外国国籍,就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法
有明文。如果再出现金壁辉(川岛芳子)式人物,该如何处理?进一
步推论,如果发生战争,处于中国境内的部分“外籍”中国小孩是否
要当成了“敌侨”?照现行国籍法,答案十分清楚。
事之不平,莫过于此。
二,美国的多重国籍现象:
美国在内战之前,即有中央和各州权力的界限问题。关于国籍的
问题,也是争执焦点。要言之,每州各有州籍,按内战之前的概念,
州籍并不是国籍附属或者衍生之物,两者之间,在权利或者义务上不
一定相容。此事争论不休,牵涉到奴隶制的合法性、蓄奴州的公民能
否携奴进入联邦规定的无奴地区等等极其敏感的问题。内战结束之后
,中央政府势力大增,争论才告一段落。但是不到20年前,还有由亚
拉巴马州逃亡加州,受当地公众同情,州长下令庇护,拒绝引渡要求
的实例。按联邦法律,越州逃亡即构成中央级罪行,但是加州在理论
上也算主权国家,定居该地的美国公民具有州籍,不受联邦侵扰。后
来人事更迭,新州长不再庇护,当事人虽然称冤,也只好黯然回籍,
享受亚拉巴马的法治。
美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即有丧失美国国籍的“可能”。到底是
否一定丧失,在何种情形之下才丧失,言人人殊。可以确定的是美国
与少数几个国家互签协定,规定本国公民可以具有对方国籍而不影响
其原有国籍,这包括几个香蕉共和国以及以色列。
就香蕉共和国而言,让上层人物兼有美籍本是美国利益所在。
就以色列而言,在苏联解体之前,美国是犹太复国主义移民的最
大来源地,如果不让他们保持美国国籍,恐怕人数会大幅度减少,因
为毕竟中东是“四战之地”,难以要求人人义无反顾、时时背水作战
、与以色列共存亡。让移民兼有两国国籍,正是“绿杨移作两家春”
的具体安排。
德国国籍的争议
三,德国国籍法的争议:
德国是唯一采取属血主义的欧洲国家。德国国籍法规定,德国人
的后代有权要求德国国籍,东欧和前苏联的几百万所谓德意志人(
Volk deutsch)只要进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即可得到该国国籍
。相反的是:德国境内的200万土耳其人和50万库尔德人就算是土生
土长,也得不到德国国籍。最近,德国文豪格腊斯(Guenther Grass
)和本国政府进行激烈的辩论,主题就是境内土耳其人的待遇问题。
执政的基督教民主党总书记也许自知理亏,竟然出言不逊,把二战后
德国最杰出的小说家、名声超过1972年诺贝尔文学奖德国得主贝尔
(Heinrich Boell) 的国宝级人物格腊斯打为“不入流的低级知识分
子”。格腊斯的回答也毫不客气:德国人就是根深蒂固的种族主义者
。
不过,德国为了顺利得到渴望已久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席
位,同时为了投合美国在中亚的地缘战略,也许对土耳其人不得不作
出让步。有消息称德国正考虑给境内土耳其人一种德土双重国籍:一
方面改善德国的人权形象,另一方面维持当事人与土耳其的法定关系
,以备不时之需。
综观以上数例,可见各国的国籍法、国籍政策取决于本国平时以
至非常时期的国家利益,务求做到有理、有力、有节,根据国际法维
护国家利益。换言之:要有利。雷锋式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
国籍政策,恐怕闻所未闻。反观中国现行国籍法,毫无周旋余地,于
国家利益、人民福祉而言,殊非智者所取。
要寻求解决办法并不困难。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
区的执行状况可作借鉴,甚至可以全盘移到中国大陆。原则与本文所
描述的一样,国籍身分应以出境与否为决定因素。目前香港特区的中
国公民可以持有外国护照,可以作为旅行证件出入香港,唯一限制的
是:在特区范围之内如果要享受中国公民的权利,例如竞选立法机关
一切议席、人大代表、出任政府要职,必须放弃要求外国领事馆保护
的权利,换言之,具有外国国籍无妨,但在香港特区境内,必须完全
以中国人姿态出现。这办法完全可以通行全国。目前香港特区中国公
民即使加入美国籍,照旧可以在特区居留工作,在美国出生小孩,虽
具有美国国籍,依然是特区中国公民。同在九州,何分畛域?护照国
籍,事属“一国”,非关“两制”,经人大批准的特区办法没有不通
行全大陆之理,何况少数取巧分子在香港特区做中国公民,然后利用
外国护照进入大陆内地之类的尴尬局面也可以就此杜绝。
中国现行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重要起因是50年代印尼排华,
中共又受到西方抵制围堵,只好委曲求全。经过1965年的印尼大屠杀
,政策已失去作用。以目前形势看,现行政策实在没有理由继续下去
。
如上所述,抗战期间,海外二十多万华人归国,肩负民族兴亡的
匹夫匹妇之责,杀身成仁者,从八路军的李林到缅甸远征军中南洋女
战士,至少有4万多人。他们大多是在珍珠港事件之前,离开当时生
活安逸、号称固若金汤的英语国家和殖民地,告别亲朋,回到其中许
多人尚未见过的祖国,从军抗战。按现行规定,他们都只能算白求恩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